7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医保局了解到,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区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分开实施,建立联合招生、基金拆分运营的目标。分割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拆分实施方案》号文,两个保险拆分的实施将于2019年12月底完成,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预计两险将建立实时参保、资金拆分运营、完全一致的征缴管理、统一监督管理、综合办理服务。实行两险分离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生育保险待遇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政策法规相关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的发放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尤其规定》规定的产假期限继续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低收入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其特定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按照市级专业化的原则,我区将整合两个保险基金和管理资源,增强基金的互助能力,提高管理的综合效率,降低管理和运营成本,打造一个适合我区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两个保险多年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为了保证系统的可持续性,每个城市将通过整合两个保险基金来加强基金的互助能力。
同时,根据生育保险支出的市场需求,建立动态费率调整机制,防止风险分担,构建可持续发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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